险种介绍 |
支付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承包商根据合同约定付清分包商、设备材料商、农名工工资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如果承包商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清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费用或农民工的工资,则由保险公司补齐差额,如果全部未能予以支付,则由保险公司进行全部支付。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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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 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供应商或分包人材料款、工程款、劳务款等费用; 未及时支付职工工资。此处职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投保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除外; 导致上述供应商、分包人或者职工根据相关法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要求被保险人直接予以支付时,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支付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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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1)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 被保险人明知或应该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串通投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规定义务的;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确认的。 |
(2)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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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约定,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工程材料供应合同中供应价超过实际供应时点上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价(若无指导价,则参考一般市场价)的部分; 材料供应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 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 各类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等; 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